第一百一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物业服务人提供物业服务未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