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未按照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第一百零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