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对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规定,由城镇饮用水水源管理机构管理和处罚的事项,没有设立饮用水水源管理机构的地方或者涉及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权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