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饮用水水源巡查、水质监测和综合评估的;

(三)未按照规定处置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及时上报水污染事故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