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实行环境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作为对下级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