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六章 城镇饮用水水源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镇饮用水供水管网建设,采取措施保护备用取水口周边环境。发生饮用水水源突发事件导致原水供应中断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启用备用水源,保障城镇饮用水供应。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3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