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