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五章 技术鉴定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其成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