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建立孕产妇、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接生单位和家庭接生人员,对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缺陷情况应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