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一)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筑规模不受限制;

(二)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二十五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