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第二十条有效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统筹安排配套基础设施,并根据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施。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房地产开发项目招标文件或者协议要求,进行配套建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