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学生、教职员工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害学校安全行为的,有权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