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学校应当制定危险品购买、保管、使用的安全管理措施。对教学、科学研究、社会实践活动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源等危险品,设立符合条件的专门场所,指派专人保管。

学校应当加强对各类实验室及生物活体样本、生物制剂等特殊物品的管理,其安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其设立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