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三章 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学校应当开展日常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加强对电梯、锅炉、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以及校舍、教育教学和生活场所、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消除,难以整改消除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