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学校应当开展日常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加强对电梯、锅炉、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以及校舍、教育教学和生活场所、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消除,难以整改消除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