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学校周边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扩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设施;
(二)利用学校围墙搭建建(构)筑物;
(三)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占道经营及堆放或者设置影响消防、安全通行的杂物、设施设备;
(四)在中小学校周边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五)在中小学校周边设置烟(含电子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学校安全的活动。
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学校及其周边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危害学校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