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参加的学校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协调机制,组织开展学校安全风险研判、预警、防控,将学校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开展学校安全联合执法检查,维护学校及周边环境安全。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