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章 母婴保健第六条有效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医学意见:(一)育龄夫妻一方或双方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三)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四)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