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开展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的,由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施行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结扎手术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