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章 母婴保健第十条有效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