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