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开工前书面告知施工时间、施工期限、垃圾堆放和清运要求以及施工安全禁止行为等事项。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进行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时,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等情形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施工。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装饰装修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