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实行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履职评估和业主委员会成员履职承诺制度。

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业主大会述职,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物业管理工作有关情况。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大会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公示。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