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二十一条有效实行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履职评估和业主委员会成员履职承诺制度。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业主大会述职,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物业管理工作有关情况。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大会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公示。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