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社会科学院、机关政策研究机构、社科类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哲学社会科学机构),是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主体力量。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