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才工作部门应当将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发展规划,编制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发展规划,制定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引进、评价和激励政策及措施,将哲学社会科学优秀人才比照自然科学纳入人才分类认定目录。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才工作部门,实施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工程,培育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培养拔尖领军人才,引进高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扶持青年人才,建设种类齐全、梯队衔接、结构合理、专业突出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
本市探索建立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联系哲学社会科学重点人才制度。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