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内建造、设置危害重要军工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设施,或者擅自开发利用陆地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地下空间的,由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渔业渔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兴建活动,对已建成的责令限期拆除,依法处以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