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军工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重要军工设施的保护措施第十五条有效在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内,禁止建造、设置危害重要军工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设施。禁止开发利用陆地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地下空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的除外。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9月1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