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时,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鼓励第三方机构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市场主体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制定机关及其上级机关提出异议,也可以向有关机关依法提出审查建议。市场主体认为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审查建议和举报的受理回应机制,并及时向异议人或者举报人反馈。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