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子证照共享服务体系和电子证照制发机制,推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和电子文本应用。对纸质证照和电子证照实行同步签发、更新、注销。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