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政务服务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一次性告知、首问责任、限时办结、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制度,推动政务服务由多地、多窗、多次向一地、一窗、一次转变,实现服务方式多元化、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最大限度利企便民,激发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