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与同级法院建立常态化协调机制,支持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

降低企业破产成本,加大对破产案件的政务支持力度,协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企业注销、涉税事项处理、资产处置、职工权益保护等有关问题。

地方法规 · 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