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七章 经费第三十三条有效乡、镇医疗保健机构的母婴保健业务人员的收入,不低于所在医疗保健机构临床医务人员的平均水平。村民委员会应当合理解决村母婴保健人员的补贴、奖励和待遇,村民委员会解决确有困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