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事故的处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事故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受伤害学生及其亲属的户口、住房、就业、入学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关的事项,不属于学校承担责任的范围。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