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二章 事故的预防第十条有效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依法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和自护自救知识的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制度,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