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在开展备案审查工作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说明相关情况或者提供相关材料。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认为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不适当情形之一的,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沟通,建议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暂停执行该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中相应规定,并在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处理计划和完成时限。

行政规范性文件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应当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即停止执行该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立即停止执行其中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认为乡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本规定第七条所列不规范情形之一的,应当函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提醒,提出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