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章 质量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禁止生产、销售下列农业机械:(一)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二)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许可证的;(三)依法应当进行认证而未经认证的;(四)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五)国家明令淘汰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