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三章 科研开发和推广第二十三条有效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确定、公布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补充确定、公布本市、县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