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

使用小型农业机械规模较大的丘陵山区,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土地整理、道路拓宽、坡度降低等措施,改善丘陵山区小型农业机械的通行和作业条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