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九条有效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对信用良好的农产品生产者,可以在项目申报、评优评奖等方面给予支持,并减少监督抽查频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农产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抽查频次。省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评价办法,组织开展信用动态评价。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