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农产品规模化、标准化生产,鼓励、引导农产品生产者申请使用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质量认证标识和农产品地理标志。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