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收回农用薄膜、农药包装等废弃物,防止对农产品产地环境造成污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建立布局合理的农用薄膜、农药包装等废弃物回收网络,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