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及时清除、收回农用薄膜、农药包装等废弃物,防止对农产品产地环境造成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建立布局合理的农用薄膜、农药包装等废弃物回收网络,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