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镇社区更新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五条有效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通过产权置换、租金减免等方式,为城镇社区公共服务提供空间资源。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将其所属的场所、设施向城镇社区居民开放共享、错时使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国有企业参与城镇社区更新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