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步油茶知识产权的保护,支持生产经营主体依法申请注册商标、专利,开展著作权登记,采取防伪标识、电子信息管理等措施,保护城步油茶作品、产品的知识产权。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有关规定,积极申请城步油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鼓励和支持城步油茶相关行业组织与企业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打造区域公用品牌。

地方法规 ·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