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住宅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维修保险机制,按照业主投保、企业参保、权责匹配、风险分担、维修便捷的原则,开展住宅物业共有部分维修保险工作。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