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在其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书面告知住宅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协助业主委员会成立换届选举小组,由换届选举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小组人员的构成参照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员的构成。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