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或者怠于履行职责的,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提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指导和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过发送信息、电子邮件或者书面告知等方式通知业主,并同时告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