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提高职业教育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本科学校贯通培养质量。支持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升格。支持应用型本科学校通过“专转本”招生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贯通培养项目,招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推进高等职业学校与技工院校之间开展合作办学、学分互认。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职业学校动态调整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在职业学校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学分互认制度。
加强高水平技工院校建设,扩大高级工以上层次办学规模。技师学院在岗位设置、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逐步参照高等职业学校执行。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