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共数据,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派驻本市的机关或者派出机构根据本市应用需求提供的数据。

(二)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是指本市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教育、医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运输、文化旅游、体育、环境保护等公共企事业单位。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