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因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需要,按照有关规定采购公共数据以外的数据的,由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采购。

统筹采购的数据可以共享的,不得重复采购。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