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实施第九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和直接责任人,应当履行家庭教育义务,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予以协助。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增强法治观念,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掌握必备的家庭教育知识和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