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对为家庭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